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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12-03 10:52:53

索 引 号

10001-01-2020-0025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7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0〕40号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
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0〕4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7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推进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推动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二、改革范围

  全省高校(含所属各级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所属各级企业。

  三、改革方式

  由高校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将所属企业全部转入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分类实施改革。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改革。

  (一)清理关闭。对“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具备持续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注销、撤销、破产等方式清理关闭。

  (二)脱钩剥离。对与高校教学科研活动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可结合实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整体划转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高校与接收单位协商签订划转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也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脱钩。相关收益统筹用于高校所属企业改革成本补偿和学校事业发展。

  (三)保留管理。对与高校教学科研相关的实验测试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实训基地、林场农场、后勤服务单位等,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批准可以保留,并纳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对保留企业的下属企业要做好相应清理关闭、脱钩剥离工作。不宜纳入企业管理的各类资产,一律收回由高校统一管理。高校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管理。

  (四)集中监管。高校原则上不再新办企业。清理规范后没有保留企业的高校要关闭注销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确需保留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党的建设,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要根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方案和改革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要求,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及保留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四、实施步骤

  改革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选取河南大学等6所高校开展试点,总结经验。第二阶段:自2020年11月起,全面推进全省改革工作,原则上2021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一)全面清查清理(2020年11月30日前)。高校要按照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产权关系、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并出具清查报告。

  (二)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12月31日前)。高校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范围、方式、路径、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市属高校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审核与审批。

  (三)推进改革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高校要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同时,做好所属企业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人员安置、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等相关工作。所属企业资产量大、权属关系复杂的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完成后,各高校要认真总结,将工作开展的具体过程、采取措施、实施情况、改革成果以及改革后所保留企业的后续发展等情况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职责分工

  (一)高校主管单位职责。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省属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所属高校改革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市属高校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本地改革工作。

  (二)高校职责。高校是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校长(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本校改革工作。

  (三)接收划转企业的单位职责。接收划转企业的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员工、资产、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落实劳动和薪酬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要加强划转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四)相关部门职责。科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和法院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高校要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所属企业改革工作。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应对,做好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要根据改革工作实际需要,足额保证改革工作的相关费用。高校党委要加强对高校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高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的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高校要认真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确保资产经营公司良性运转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规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保留企业可按规定冠用校名,划转、转让企业不得冠用校名。应在划转、转让的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要健全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应尽快清理、退回所属企业无偿占用的学校资产或按评估价有偿使用。

  (三)妥善安置人员。高校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积极稳妥、因校因企制宜的原则,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安置企业职工。高校所属企业中的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可选择回到高校或留在企业。对选择回到高校的人员,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选择留在企业的人员,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人事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对高校所属企业现有的聘用人员,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四)落实配套政策。一是财政支持方面。高校在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发生的支出,自身确实难以解决的,可申请财政支持。高校为推进改革工作发生的各类收入、支出应列入高校预算。二是税收政策方面。高校所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划转等事项,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监管措施方面。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为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所需手续办理提供便利。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机构要对高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依法给予支持。同时,对无法履行法定注销、撤销、破产等程序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据企业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严格责任追究。高校及所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不得违规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得借改革之机逃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和产权交易等工作,不得搞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省教育厅、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将改革工作纳入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因履职尽职不力、违法违规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主体,要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